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永有, 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市富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黑0404民初66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永有、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鹤岗市富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作出(2021)黑0404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鹤岗市富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