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绍球, 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81民初34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绍球: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绍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何绍球,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石马镇向前村阳溪围5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48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