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小迪,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沃蓝(天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2民初18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沃蓝(天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刘小迪及你(2021)津02民初185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