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分公司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分公司诉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混凝土货款363010元、甭管费36990元、违约金108903元以及律师费70000元;要求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要求二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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