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同声, 中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樊同声诉中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7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