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守道,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192民初1098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守道诉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2021)苏0192民初10981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