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强,张春锋,王克飞, 嘉兴港区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康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2民初160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克飞(男,1991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程楼乡沟厢东村13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张强、张春锋与被告王克飞、嘉兴港区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康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强5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克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