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自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581民初39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自超:本院受理(2022)苏0581民初3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王自超立即归还6229130007645135信用卡透支本金43816.46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11月19日的利息1501.09元,违约金1833.44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王自超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