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三, 天台邦宇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 ,合肥宾宇兄弟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台邦宇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7951266425):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邦宇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宾宇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天台邦宇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号为第15417561号产品的行为;二、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合肥宾宇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号为第15417561号产品的行为;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50000元;四、判令被告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屏蔽、删除涉案侵权产品的链接;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30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