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美容,四会市瑞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肇庆市瑞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84民初437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美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王美容、肇庆市瑞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84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王美容、四会市瑞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19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于2021年12月17日解除;二、被告王美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60566.81元及截至2021年8月10日的利息4271.34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并从2021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对被告王美容提供抵押的位于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10号大旺国际广场五栋E1梯1401房的房屋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借款本息、诉讼费用(包括日后产生的执行费、评估费等)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