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339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11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1.被告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赔偿因售后服务支出的费用6,007,4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007,4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29,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