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大林,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城子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306民初4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大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城子河支行诉被告李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 927.45元,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306民初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