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重庆市黔江区泰来宏达自来水有限公司 ,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泰来宏达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