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福伟,罗树生,唐悠悠,谭海佳,唐璐璐,陈德美,陈应祥,陈意芳,何丽娟,唐建福,第三人-唐秀英,王小雅,王梓烨王贤世,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中南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0)粤0604民初36417号,(2020)粤0604民初36418号,(2020)粤060
案由
车库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贤世:本院受理原告黄福伟、罗树生、唐悠悠、谭海佳、唐璐璐、陈德美、陈应祥、陈意芳、何丽娟、唐建福分别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中南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唐秀英、王小雅、王梓烨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十件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粤0604民初36417号案件原告黄福伟起诉请求判令:停止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南侧富景大厦二期首层车库第12号车位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车位的查封。(2020)粤0604民初36418号案件原告罗树生起诉请求判令:中止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南侧富景大厦二期A、B铺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铺位的查封。(2020)粤0604民初36419号案件原告唐悠悠起诉请求判令:停止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南侧富景大厦二期首层车库第31号车位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车位的查封。(2020)粤0604民初36420号案件原告谭海佳起诉请求判令:停止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南侧富景大厦二期首层车库第30号车位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车位的查封。(2020)粤0604民初36421号案件原告唐璐璐起诉请求判令:停止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南侧富景大厦二期首层车库第32号车位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车位的查封。(2020)粤0604民初36422号案件原告陈德美起诉请求判令:停止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南侧富景大厦二期首层车库第11号车位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车位的查封。(2020)粤0604民初36423号案件原告陈应祥起诉请求判令:停止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南侧富景大厦二期小区内位于一楼公共水池与公共楼梯中间的铺位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020)粤0604民初36424号案件原告陈意芳起诉请求判令:停止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南侧富景大厦二期四座AB1铺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020)粤0604民初36425号案件原告何丽娟起诉请求判令:停止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南侧富景大厦二期夹层车库110平方的不动产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020)粤0604民初36426号案件原告唐建福起诉请求判令:停止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南侧富景大厦二期首层车库第23号车位以及A5、A6单车房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车位、单车房的查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小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义英、林日春(候补人民陪审员江月开、黄海燕、甘广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吕雪滢担任,并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
刊登日期
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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