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玉苹,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291民初4696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玉苹(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马玉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29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玉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0398.36元;二、驳回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4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78元,由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177.39元、被告马玉苹承担177.3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二组163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