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少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504民初3293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少良: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诉你民间保险合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辽0504民初329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35707.41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时间从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保险费2755.1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