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兴洪,谭友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北海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502民初16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兴洪、谭友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张兴洪、谭友仙、北海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502民初1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通知书、原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