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守刚,叶孙玉, 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925民初17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孙玉、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王守刚与被告叶孙玉、第三人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代位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150万元 ;二、对诉请第一项,原告可依照抵押登记顺序从被告名下的位于 上海市松江区洒径镇江川南路2日弄67号801室房地产(证号:松2010038449)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科15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曾多次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邮寄相关材料被退回。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2022)闽0925民初17号案件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