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李瑞峰,上海粜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 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 ,江苏苏能进出口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减资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能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瑞峰、上海粜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因你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