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李瑞峰,上海粜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 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江苏苏能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能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瑞峰、上海粜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因你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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