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玉春,胡宇辉,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玉春:本院受理胡宇辉与张玉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 9 时 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7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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