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尚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沈阳东亿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红川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红川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东亿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诉你们及被告尚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