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宇文,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第544568号、第129501号、第17860114号
案由
-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王宇文: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因无人签收且无法联系你接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宇文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544568号、第129501号、第17860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王宇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3、判令被告王宇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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