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 北京天通四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快洁筷好味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正融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3民初2564、2558号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金正融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快洁筷好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京03民初2564、2558号原告北京天通四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正融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北京快洁筷好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