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四春,高纪蓉,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民再166号,(2008)锦江民初字第2708号 |
案由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纪蓉: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郑四春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一审被告高纪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民再16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8)锦江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二、高纪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其归还的欠款98892.96元并支付利息(从2007年12月26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