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河北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冈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8930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冈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08民初8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7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