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闽0206民初11834号 |
案由 |
保险费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20)闽0206民初11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转售差价损失1482944.55元;二、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保险费合计816550元;三、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装卸费合计636700.73元;四、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28日的违约金为1047832.47元,自2020年10月29日起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2936195.2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五、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差额违约金146809.76元;六、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七、驳回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91元,由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206民初11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