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美月,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美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