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建华,顾从兄,王智渊,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建华、顾从兄、王智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华、顾从兄、王智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