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庆仕,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967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庆仕:本院受理(2021)桂0102民初967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许庆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2民初9673号民事判决书1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