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第三人-赵福保,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 ,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203民初903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福保、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赵福保关于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3民初90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