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四川能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恒,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204民初32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能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刘恒:本院受理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能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刘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204民初32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如下: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18335316.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979755.5元;2.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等款项损失266964.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1825.48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和第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