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家芳, 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7民初773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7民初773号原告余家芳与被告你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与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逾期答辩与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德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与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