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晓倩,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12民初53674号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晓倩: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晓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渝0112民初5367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3260.60元、贷款期间的利息209.5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贷的违约金及罚息,违约金及罚息合计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自2019年7月17日起以1363.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11月10日起以1897.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如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如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9时2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