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邵昌兰,杨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康:本院受理原告邵昌兰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