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韩宇,高常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282民初360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常林:本院受理原告王韩宇诉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282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韩宇垫付医疗费2万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韩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425元,由被告高常林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王韩宇负担125元,应予退还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高常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