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刚,李小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13民初315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唐刚、李小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唐刚、李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渝0113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刚、李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借款本金309 497.8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8月23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25 853.35元以及自2021年8月24日起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09 497.8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上年度12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的基础上加收30%执行);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唐刚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七村26栋1单元1-2房屋[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14字第02386号]以折价方式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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