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守品,朱有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守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被告吴守品、朱有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