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华,陈华伟,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贵州金泰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15民初2744号 |
案由 |
保险费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金泰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华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被告贵州金泰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华伟、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华与被告贵州金泰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金泰森汽车购销合同》;二、被告贵州金泰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华支付的购车款人民币120000.00元、透支款人民币121800.00元、保险费人民币23000.00元、律师服务费人民币50000.00元,共计人民币314800.00元;三、被告贵州金泰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华损失人民币14760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69.00元,保全费4210.00元,由被告贵州金泰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黔0115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