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礼东,谭国敏, 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3民初212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国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礼东、谭国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谭国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44407元;二、驳回原告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谭国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