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邓顺,陶守有,徐建辉,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陶守有(安徽省临泉县陶老乡枣里店行政村)、徐建辉(安徽省阜阳县临泉县艾亭镇王新行政村):本院受理原告邓顺诉被告陶守有、徐建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155.11元,大写:陆万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壹角壹分(其中:1、医疗费:9338.5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某10天=1000元;3、误工费:436.7元/天某(10天+93天)=44976.6元;4、护理费183元/天某(10天+20天)=5490元);5、营养费:100元/天某10天=1000元;6、交通费:1000元;7、拖车费350元;8、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59元;9、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赔偿费用共计68155.11元)。二、上述费用,由保险公司被告三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一陶守有承担100%。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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