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小兵,肖小芬,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赣0723民初15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小兵、肖小芬:本院受理的(2021)赣0723民初1513号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小兵、肖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蔡小兵、肖小芬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8418.97元(暂计算2021年7月14日),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本息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城法庭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刊登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