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梅州市铭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揭阳市安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2民初32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梅州市铭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揭阳市安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铭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2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梅州市铭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安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9800元及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6195元。案件受理费449.8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09.88元,由被告梅州市铭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梅州市铭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