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众鑫源顺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宁0221执2266号之一,(2021)宁0221执异3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众鑫源顺工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2018)宁0221执22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宁0221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9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