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峰,李浪天,苏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神木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浪天: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峰诉你、苏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苏和签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8714.31元(其中医疗费用4956.71元,误工期:20715.6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242元,住院伙食费9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300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神木支公司赔偿后按照原告与被告苏和、被告李浪天各自责任分别承担原告剩余的经济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