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长兴, 北京中顺运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长兴:本院受理北京中顺运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付长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层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