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105民初121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5民初12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