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明权,丁小艳,丁淑兰,丁明文,丁明成,丁川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南埂村万兴组008号 丁小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丁明权与你、丁淑兰、丁明文、丁明成、丁川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准确送达地址,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要求:1、判令扣除原被告垫付的费用后,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赔偿给原被告的共同财产225941.39元依法分割;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6日09时00分在忠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汝溪)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