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世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88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世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与被告范世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离开户籍地,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7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范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截止 2020 年 8 月 4 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 6987.78 元及利息 798.72 元;二、由被告范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自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 6987.78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自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还利息 798.72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复利。三、由被告范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 1500.00 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24 元,由被告范世红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