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廷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01民初228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廷魁: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与潘廷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228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廷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保险赔偿款54980.77元、保险费4273.61元,合计59254.38元,并以59254.3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0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6.00元,由被告潘廷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