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克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623民初246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克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23民初2464号案件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1年11月19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2日9时在义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